盡管移動支付十分普遍
但對于廣大商家來說
POS機刷卡依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手段
使用POS機時,有時會出現延遲到賬的情況
但你見過小額款立即到賬、大額款遲遲不見蹤影
甚至不翼而飛的POS機嗎?
經濟困難,POS機銷售發現“發財路”
羅俊是一家淘寶店的老板,又在跑貨運生意,還在做POS機代理工作,身兼數職,外表看上去充實努力,可最近他卻焦頭爛額,不僅網店生意冷淡,還欠下一堆債務。羅俊突然想到,之前有個客戶趙蕊,因為銀行卡的問題,無法通過POS刷卡后將錢轉到自己綁定的銀行卡上。于是,羅俊計劃用這個漏洞作為幌子,把趙蕊P0S機綁定的銀行卡改成自己的銀行卡,再把趙蕊的P0S機刷的錢,轉到自己的銀行卡上,作為周轉用。如果趙蕊問起,羅俊就解釋為銀行卡的問題。
想好這個借口后,羅俊利用工作便利,在POS機后臺將趙蕊P0S機綁定的收款銀行卡,換成了自己的銀行卡,然后以“客戶P0S機無法到賬,需要變更銀行卡號”為由,將變更信息傳給公司總部審批。通過審核后,羅俊還偽造了一份授權文書。
3月15日一早,羅俊就收到了該P0S機刷卡消費一次結算的12萬元,錢一到賬,羅俊就直接用在了自己的還款開支上。雖然明知這種辦法不可能長久,但羅俊還是沒能守住金錢的誘惑。
這一邊,趙蕊因為自己12萬余元的款項一直沒有到賬,便電話聯絡羅俊。羅俊聲稱,這12萬被銀行凍結,自己會幫忙向銀行審批,但需要一定時間。
羅俊這邊信誓旦旦地打著包票,可趙蕊還是起了疑心。趙蕊聯絡了POS機公司,經查詢,趙蕊發現自己店鋪的所有信息竟然全部綁定的是羅俊的個人信息。
原來,羅俊之前因趙蕊銀行卡凍結的事情,讓趙蕊拿著身份證和自己一起拍了張合影,趙蕊當時并沒有懷疑,很配合地給羅俊提供了相關身份證及銀行卡照片。羅俊得到這些信息后,便將趙蕊店鋪的信息全部更換了,從中得利。
鋃鐺入獄,悔不當初
這樣“偷梁換柱”的把戲羅俊同時還用在另一位客戶身上。2018年年底,羅俊幫一位POS機客戶李光全維修接觸不良的POS機。羅俊假意到店查看POS機的狀況,為了達到更改綁定銀行卡的目的,羅俊提出給李光全重新更換一臺新的POS機。出于信任,李光全同意了。
事隔半月,李光全核對POS機賬目時,發現少了兩筆共15000元的款項。羅俊解釋是公司內部核算系統的問題。李光全當時并沒有多想。直到一個月后,李光全的朋友通過POS機給他支付了200元,幾天時間也沒有到賬,心覺不安的李光全再次給羅俊打電話時,才發現對方已經關機。
李光全聯系了POS機公司才發現,自己店里的POS機賬戶又是羅俊的!顧客通過P0S機支付的每筆錢都到了羅俊的銀行賬戶內,羅俊再把收到的錢轉給李光全。而李光全沒到賬的三筆錢,其實當天就到了羅俊賬上,而羅俊見數額較多,便沒有轉給李光全,而是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費。
于是,趙蕊和李光全立即報警。經審訊,羅俊對他多次更改POS機銀行賬戶信息實施盜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9年8月28日,成都市郫都區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結合羅俊自首、全額退賠、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判決被告人羅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身陷囹圄的羅俊,對自己當初利令智昏的行為悔不當初,卻也必須為自己曾經犯下的錯誤買單。
付賢怡
郫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我們常常聽說
消費者用POS機刷卡后被盜刷
而POS機商家被盜刷
往往就是內鬼作祟
有人認為
類似超市里面的POS機
單筆消費價格并不高
容易使人誤以為
“這就是占點小便宜,性質不嚴重”
但實際上,這就是盜竊
就是違法,甚至犯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般盜竊情節輕微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盜竊達到了一定數額和情節,那么就會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應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我省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600元以上的,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
如果行為人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等情形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如果行為人像本案中羅俊一樣,通過更改POS機信息實施盜竊,則不論其盜竊金額為多少,都將構成盜竊罪。
羅俊利用POS機公司代理商的身份犯罪
POS機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POS機公司沒有責任。第一,公司對羅俊的行為不知情也未提供任何協助,不構成共同犯罪;第二,羅俊是代理商的身份,與公司是合作關系,并非公司員工,因此其行為并非是職務行為,pos機公司無需為其盜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利用POS機提現,是否違法?
部分使用POS機的商戶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現”服務牟利,自以為找到一本萬利的生財捷徑,殊不知,這是一種欺詐銀行資金的違法行為!
利用POS機套現,其實質是將信用卡的消費信貸功能改變為現金貸款,使發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資信狀況和信用卡資金用途,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對金融安全帶來巨大風險,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動,影響社會穩定。一旦被發現,POS機商戶可能被收回POS機具、影響信用記錄,若情節嚴重,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其中,套現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或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屬“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若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